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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規則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如左:一、壓縮氣體儲存設備:Q=(P+1)V1二、液化氣體儲存設備:W=○.9wV2三、液化氣體容器:W=V2/C算式中:Q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單位:立方公尺)值。
P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乙炔氣為攝氏十五度)時之最高灌裝壓力(單位: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值。
V1儲存設備之內容積(單位:立方公尺)值。
W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單位:公斤)值。
w儲槽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單位:每公升之公斤數)值。
V2儲存設備之內容積(單位:公升)值。
C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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