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條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應設置駕駛室或駕駛台。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不在此限。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於操作之位置。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