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不適用本規則:一、吊升荷重未滿零點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二、積載荷重未滿零點二五公噸之升降機、營建用提升機及簡易提升機。三、升降路或導軌之高度未滿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前項所定起重升降機具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