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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但使用道路或鄰接道路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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