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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在其作業範圍有地盤軟弱、埋設脆弱地下物或路肩崩塌等情形,致其有翻倒之虞者,不得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從事作業。
但在該起重機下方鋪設具有充分強度及足夠面積之鐵板或墊料等,可防止其翻倒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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