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額定荷重。但必要時,經採取下列各項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之荷重試驗之值: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二、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第一項荷重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