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對粉塵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粉塵狀況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二、預防粉塵危害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