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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應不得停止運轉。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有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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