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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
但供試驗或研究者,不在此限。
前項供試驗或研究之甲類物質,雇主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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