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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檢查機構對於檢查合格之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檢查號碼,以資識別,並填具檢查結果報告表及核發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三、附表四),其有效期限為一年。
但檢查機構得依檢查結果,予以縮短之。
前項檢查結果報告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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