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辦法獎勵範圍如下:一、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經評定成效優良者。二、有關團體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發展、技術推廣或特定防災制度推展,經評定有具體成效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