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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在強風、濃霧、大雨、大雪、雷電交加及昏暗等惡劣氣候情況下,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令停止從事造林、伐木、造材、機械集運材、木馬運材等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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