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雇主對於森林道路設施,依下列規定:一、應能承受行走車輛機械之荷重。二、道路沿線橋樑及懸崖、山澗等危險區,應設防止人員或車輛掉落之防護設施,如設置有困難時,得以適當標示警告之。三、應定期維護道路(包括橋涵等)狀況,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排除。四、應清除道路兩旁危及交通安全之樹木、樹樁及灌木。五、路面應維持雨天不致打滑或沉陷。六、應在道路適當地點開闢避車道,各避車道距離以不超過三百公尺為原則。七、排水系統應維持良好。八、道路、橋樑應按序編訂號碼,並設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