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雇主設置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時,應事先指定專人負責,並告知其下列事項:一、架線方式。二、柱木及主要機器配置場所。三、使用鋼索之種類及其直徑。四、中央垂下比。五、最大使用荷重及搬器之最大積載荷重。六、機械集材裝置集材機之最大牽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