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伐木作業,應使伐木勞工為下列事項:一、伐木前應先審度趨避之路線。二、伐木前整理現場,並將周圍之枯立木、懸掛木及其他伐倒時可能導致危險之樹、藤、浮石等加以清除。三、採伐胸高直徑超過四十公分之立木時,其倒口應有採伐點直徑四分之一以上深度。以油壓式伐木機伐木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