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雇主對於下列伐木作業,不得使勞工單獨作業,且應選擇具經驗之勞工擔任,並保持其作業地點與其他勞工之距離於緊急狀況時,在可相呼應之位置:一、處理風倒木及焚燃立木。二、以手工具砍伐巨木。三、處理枯立木、懸掛木及其他危險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