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前條攀登梯或其他起重機之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二、踏板與伸臂及其他最近之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四、通往上方走道、檢點台之部分,應設高出該處地板面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側木,且其前端應彎向各該處所地板面。五、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十公尺以內設一平台。六、高度超過六公尺時,應於距梯底二公尺以上部分設置護籠或其他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