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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伸臂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
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預防裝置(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而能防止過負荷者,不在此限:一、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二、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保持一定者。
三、額定荷重保持一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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