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纜索起重機之拉條,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安定支柱頂部之拉條數,應為二條以上。二、不得接近於架空電路。三、以鋼索為拉條時,應以鋏、環首、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堅固物。四、應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應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