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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規定計算:┌────┬─────────────────────────┐│荷重狀態│荷重組合│├────┼─────────────────────────┤│A│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熱荷重)│├────┼─────────────────────────┤│B│M〔Ψ(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水平動荷重│││)〕+(作業時之風荷重)+(熱荷重)│├────┼─────────────────────────┤│C│(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地震荷重+熱荷重)或(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衝擊荷重+熱荷重)或(垂直靜│││荷重+停止時之風荷重+熱荷重)│├────┴─────────────────────────┤│備註:表中Ψ及M分別表示下列之值:││1.Ψ:衝擊係數,依下式計算之值。
││(1)伸臂起重機││││Ψ=1+0.3V││││但1+0.3V<1.10時Ψ=1.10││││1+0.3V>1.30時Ψ=1.30││││(2)其他類型起重機││││Ψ=1+0.6V││││但1+0.6V<1.10時Ψ=1.10││││1+0.6V>1.60時Ψ=1.60││││式中之V:上升之額定速率值(公尺/秒)││││2.M:作業係數,依附表三規定。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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