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吊籠之工作台應依下列規定:一、底板材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二、周圍依下列規定設置圍柵或扶手:(一)堅固之構造,並確實與底框結合。(二)所用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缺陷。(三)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三、設置扶手時,應於周圍置有中欄杆及高度在十公分以上之腳趾板。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椅式吊籠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