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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吊籠之工作台應依下列規定:一、底板材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
二、周圍依下列規定設置圍柵或扶手:(一)堅固之構造,並確實與底框結合。
(二)所用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缺陷。
(三)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
三、設置扶手時,應於周圍置有中欄杆及高度在十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椅式吊籠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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