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吊籠有翻覆之虞者,其結構部分安定度之值,應依下式計算;並視其應力計算情形,如係第十七條第一款者,此值為一.五以上;同條第二款者,此值為一.三五以上;同條第三款者,此值為一.二以上。S=Ms/Mo,式中之S、Ms及Mo分別表示下列之值:S:安定度。Ms:安定力矩(牛頓公分)。Mo:反轉力矩(牛頓公分)。前項安定度應以結構部分之安定度最為不利之狀態下計算;軌道式吊籠應將軌道等之固定效果納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