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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96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除整塊材料挖製者外,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準用第七十二條規定。
前項以整塊材料挖製之第一種壓力容器,除主任設計者應適用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其設備及人員,應依下列規定:一、製造及檢查設備應具備:挖製裝置及水壓試驗設備。
二、施工負責人應合於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專機械相關科系畢業或取得機械相關技師資格,並具一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二)高工機械相關科組畢業,並具二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具有五年以上型式檢查對象設備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驗者。
三、施工者資格應具有從事相關挖製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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