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條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鍋爐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鍋爐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一、鍋爐明細表二份。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七十九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