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規則所稱製造人(含修改人)係指製造(含修改)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承製廠負責人。
所稱所有人係指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所有權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