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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升降機變更下列各款之一時,應檢附變更部分之圖件,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一、捲揚機。
二、原動機。
三、鋼索或吊鏈。
四、制動裝置。
前項變更,材質、規格及尺寸不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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