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雇主變更移動式起重機之伸臂、架台或其他構造部分時,應填具移動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