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條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及外部檢查:一、內部檢查:(一)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未滿十五年者,每五年一次;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每二年一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一次。(二)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每五年一次。二、外部檢查:(一)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每年一次。(二)非固定於車輛之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每五年一次。(三)前二目以外之高壓氣體容器,依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期限。高壓氣體容器從國外進口,致未實施構造檢查者,前項起算日,以製造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