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9條所有人或雇主申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重新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明細表二份。二、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三、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文件或其影本。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