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條檢查機構於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項措施: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二、拔出鉚釘或管。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四、熱交換器之分解。五、其他認為必要事項。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