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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一、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二、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三、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四、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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