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規則:一、事業廢棄物。二、菸草或菸草製品。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四、製成品。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六、滅火器。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