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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製成品:指在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或依特定設計,而其最終用途全部或部分決定於該特定形狀或設計,且在正常使用狀況下不會釋放出危害性化學品之物品。
二、容器:指任何袋、筒、瓶、箱、罐、桶、反應器、儲槽、管路及其他可盛裝危害性化學品者。
但不包含交通工具內之引擎、燃料槽或其他操作系統。
三、製造者:指製造危害性化學品供批發、零售、處置或使用之廠商。
四、輸入者:指從國外進口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
五、供應者:指批發或零售危害性化學品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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