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物品者:(一)有害事業廢棄物。(二)菸草或菸草製品。(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四)製成品。(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六)滅火器。(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二、化學品僅作為貯存用途且勞工不致有暴露危害之虞者。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