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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下列物品者:(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二、化學品僅作為貯存用途且勞工不致有暴露危害之虞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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