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定化學品,優先適用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及粉塵危害預防標準之相關設置危害控制設備或採行措施之規定。但依前開法規所定方法,仍未能降低暴露風險者,雇主應依本辦法設置危害控制設備或採取更有效之危害控制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