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四烷基鉛:指四甲基鉛、四乙基鉛、一甲基三乙基鉛、二甲基二乙基鉛、三甲基一乙基鉛及含有上列物質之抗震劑。二、加鉛汽油:指添加四烷基鉛之汽油。三、裝置: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作業中使用之機械或設備。四、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吸引並排出已發散四烷基鉛蒸氣之設備。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儲槽、地下室、船艙、坑井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等內部空氣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