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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升降機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一、CNS575規定之鋼材。
二、CNS2473、規定之SS330及SS400鋼材。
三、CNS2947、規定之鋼材。
四、CNS4269、規定之鋼材。
五、CNS4435、規定之STK400、STK490或STK540鋼材。
六、CNS4437、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7141、規定之鋼材。
八、CNS13812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梯子、護圍、護罩、其他非供人員或貨物升降之支撐部分及機械部分等。
升降機之支持樑、導軌、拉條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等使用之材料,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工程用升降機搬器之底板材料,得使用木材。
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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