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升降機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之捲揚用鋼索直徑之比值,以及捲揚機之捲胴節圓直徑與捲進該捲胴之鋼索直徑之比值,應在四十以上。
但升降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與鋼索直徑之比值得在三十六以上:一、捲揚用鋼索與通過該槽輪接觸長度在槽輪周長之四分之一以下者。
二、揚程在十三公尺以下者。
三、額定速率在每秒○.七五公尺以下者。
四、積載荷重在三百二十公斤以下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