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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升降機積載荷重值,應視其搬器種類,取下表規定之值以上:┌────────────────┬─────────────┐│搬器種類│積載荷重值ω(公斤)│├──┬─────────────┼─────────────┤│載人│底面積在1.5平方公尺以下│ω=370×A││用或│者。
│(A為搬器底面積,單位:平││工程││方公尺,以下均同)││用升├─────────────┼─────────────┤│降機│底面積超過1.5平方公尺,│ω=500×(A-1.5)+550││之搬│而在3平方公尺以下者。
│││器├─────────────┼─────────────┤││底面積超過3平方公尺者。
│ω=600×(A-3)+1300│├──┴─────────────┼─────────────┤│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ω=260×A1+100×A2│││(A1為人員搭乘區底面積,A2│││為人員搭乘區以外底面積)│├────────────────┼─────────────┤│載貨用或病床用升降機之搬器│ω=250×A│││(但載汽車者ω=1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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