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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W=qCA,式中之W、q、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W:風荷重(單位:牛頓)q:速度壓(單位:牛頓/平方公尺)C:風力係數A: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前項之速度壓值係相對於下表風之狀態,以同表右欄之計算式計算:┌────────┬─────────────────────┐│風之狀態│q之計算式│├────────┼─────────────────────┤│暴風│q=4004√h│├────────┼─────────────────────┤│非暴風│q=834√h│├────────┴─────────────────────┤│備註:││1.h為升降機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公尺)。
但高度未滿15││公尺者,以15計。
││2.暴風時風速為每秒35公尺以上,非暴風時為每秒16公尺以上。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受風面之種類││風力係數│├──────────┼──────────────┼────┤│平面桁架(鋼管製平面│W1:未滿0.1│2.0││桁架除外)構成之面├──────────────┼────┤││W1:0.1以上,未滿0.3│1.8││├──────────────┼────┤││W1:0.3以上,未滿0.9│1.6││├──────────────┼────┤││W1:0.9以上│2.0│├──────────┴──────────────┼────┤│以平板構成之面│1.2│├──────────┬──────────────┼────┤│圓筒面或鋼管製之平面│W2:未滿3│1.2││桁架構成之面├──────────────┼────┤││W2:3以上│0.7│├──────────┴──────────────┴────┤│備註:表中W1、W2分別表示:││1.W1:充實率,係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係指迎風之受風面,以││下均同)面積之比值。
││2.W2:係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速度壓(牛頓/平方公尺││)之平方根之值。
圓筒面包括鋼索等。
│└──────────────────────────────┘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
如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依下列各式計算:一、二受風面重疊時:A=A1+A2+A12二、三個以上受風面重疊時:A=A1+A2+A12+A3+A4,式中之A、A1、A2、A12、A3及A4分別表示下列之值:A:總受風面積。
(平方公尺)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
(平方公尺)A2:第二受風面之未重疊部分之投影面積。
(平方公尺)A12:第一、二兩受風面之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六十。
(平方公尺十)A3:第三面以下各面與各該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五十。
(平方公尺)A4:第三面以下各面未重疊部分面積之和。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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