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控制面盤,應依下列規定:一、控制面盤具有下列機能者,其開關之位置及使用狀態等應明確標示:(一)電源之開、關。(二)油壓或氣壓之開、關。(三)起動、停止。(四)自動、手動、教導或確認等動作狀態之變換。(五)操作機動作速度之設定。(六)操作機之動作。(七)緊急停止裝置之動作。二、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應為易操作之構造,且應設在易操作之位置,並應設置紅色標示。三、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其四周不得設置可能發生錯誤操作之其他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