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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雇主對機器人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確保能安全實施作業之必要空間。
二、固定式控制面盤設於可動範圍之外,且使操作工作者可泛視機器人全部動作之位置。
三、壓力表、油壓表及其他計測儀器設於顯明易見之位置,並標示安全作業範圍。
四、電氣配線及油壓配管、氣壓配管設於不致受到操作機、工具等損傷之處所。
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設置於控制面盤以外之適當處所。
六、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設置緊急停止裝置及指示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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