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雇主對機器人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確保能安全實施作業之必要空間。二、固定式控制面盤設於可動範圍之外,且使操作工作者可泛視機器人全部動作之位置。三、壓力表、油壓表及其他計測儀器設於顯明易見之位置,並標示安全作業範圍。四、電氣配線及油壓配管、氣壓配管設於不致受到操作機、工具等損傷之處所。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設置於控制面盤以外之適當處所。六、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設置緊急停止裝置及指示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