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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雇主應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型式。
四、驅動用原動機之額定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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