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管理措施,有配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