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雇主使女性勞工從事第四條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下列血中鉛濃度區分風險等級,但經醫師評估須調整風險等級者,不在此限:一、第一級管理:血中鉛濃度低於五μg/dl者。
二、第二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五μg/dl以上未達十μg/dl。
三、第三級管理:血中鉛濃度在十μg/dl以上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