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勞工請求墊償,勞保局應自收件日起三十日內核定。
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