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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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