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勞動部代表一人。二、經濟部代表一人。三、財政部代表一人。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五、勞方代表二人。六、資方代表二人。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