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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後,原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文件有變更時,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將變更後必要文件併同原許可文件,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其許可期間至原許可期間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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