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工作者之待命及準備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十五分鐘之休息。工作者應於每週星期六或星期日擇一日全日休息,作為例假。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次記載工作者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